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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要避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坑
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扩围”与规范,但在实操过程中,仍有不少企业存在理解不透彻、打“擦边球”甚至“任性”处理等各种乱象,实际是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苏州企业要避开哪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呢,智为小编为大家分析如下:
一、定制产品检测调试的概念混淆
1、案例概述:
某企业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已成熟定型的粮油食品加工设备,但各客户会根据自身的场地条件、原料品种、生产规模、经济承受能力等情況,对设备提出规格型号、外观尺寸、工艺配置、技术设计、设备组合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由该企业为其定制设计、生产、安装、检测试验,调试合格后交由客户验收。
2、乱象警示:
该企业将发生的设计及检测试验相关的费用,比如人工费、图书资料费、评审论证费、分析鉴定费等,也列入“研发费用”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只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3、智为总结: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二、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模糊
1、乱象警示:
(1)企业将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包括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纳入“人工费用”;
(2)企业明知故犯,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进行“自我扩围”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即便是专属于研发机构使用的,其折旧费用不能计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
2、智为总结:
可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三、费用核算与归集严谨度不够
1、乱象警示:
(1)企业为了显示重视程度和“顺利”将某些无关的费用“研发化”,通常都会将企业负责人设定为项目负责人——虽然该负责人有可能根本就不懂技术,或者其根本就不可能花费太多时间做研发。然后,将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费用等“名正言顺”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约定在“劳务费”之外,以实报实销或定额补助等形式负担了外聘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生活补贴等其他开支,但只按“劳务费”的金额申报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又将其他开支一并作为“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智为总结:
企业财务人员不能根据自己的片面理解,或按照自己似是而非的“职业判断”,或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意,无原则地将本不该计入研发费用的开支项目也计作研发费用,以加大加计扣除的基数,长此以往会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四、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阐述不明
1、乱象警示:
(1)部分企业并没有真正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或者没有系统性的科研项目研发计划,只是为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不得不“编造”研发项目;
(2)部分企业在已申报项目的基础上,重新取个看似“高大上”的名称,修改一番后即作为新的项目备案,至于该项目的具体研究方向和内容,甚至项目编制者自己都说不清、道不明。
2、智为总结:
因此,为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先设定一个科研项目,然后以该项目为研发费用的归集或分配对象。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非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但现实生活中该政策大多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核算的凭证偷换概念
1、乱象警示:
(1)为了能够“符合规定”,企业人员将一些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费用通过变更开支项目、编造开支事项等方法进行改头换面,以能“挤”入研发费用中;
(2)企业将缴纳给行业协会或组织的年费、会员费等开具为“专家咨询费”,将在休闲会所或生态农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开具成“研讨会议费”,将生产检测用设备归类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便将其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等。
2、智为总结:
严格来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费用开支均需按税法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作为会计人员的核算凭证;如果研发费用不能取得“发票”,自然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六、不征税收入处理不当
1、乱象警示
(1)部分企业对于“不征税收入”的政策执行得相当及时和“到位”,但对其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戓摊销的规定,总想着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扣除几笔费用、摊销几件资产;
(2)部分企业存在将以前年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本年或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或推销因“工作失误”和“人员变更”等各种原因,将其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作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不建立台账管理并保证年度数据的延续性,很难识别。
2、智为总结
通常从各级政府部门拿到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放弃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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