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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看税务总局是怎么说的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到将2018年-2020年研发加计扣除从原来的税前扣除比例50%提高到75%。
这一重大利好的消息给绝大多数企业带去了福利,欢欣鼓舞!那么对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究竟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节省多少所得税呢?接下来智为小编先和大家一起“算账”:
然而亏损的企业因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却“犯了难”,究竟是否需要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并结合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备查资料呢?目前绝大多数的误区在于“不用做,做了也没用”,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智为小编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大家做简要分析: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智为总结:
1、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论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2、非高新技术企业且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结转年限依然是5年;
3、部分亏损的企业如若需有效延长结转年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有效的途径;
4、目前依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额,带来以后年度更大的抵减效应,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接下来智为小编再结合实际的安排为大家做简析:
例:苏州某企业尚未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目前亏损了600万元,而该企业的2018年度的研发费投入150万元。
1、假设该企业申请享受2018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则:2018年度亏损额度则为600+150×75%=712.5万,比没有计算加计扣除,增加112.5万元,也就是说以后5年内,如有盈利可以多弥补112.5万元的亏损。
2、如果该企业不申请享受2018年112.5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在3年内即截止2020年可以追溯申报2018年度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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