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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新政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入库企业条件、申报材料、入库程序按照《管理办法》*七条、*八条规定执行。拟申请入库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入库企业专家评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入库企业专家评审工作,本年度对苏科高发〔2017〕302号文中有关评审工作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今年入库评审工作按新工作要求执行。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年、2018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3.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2019年度入库申报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分批入库”的原则。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库名单,并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8月31日前分两批(或视情况自行选择一批次),联合行文上报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各地须将入库企业2018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汇总表、入库企业2018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于6月30日前一并上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高新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4.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省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投入情况予以奖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地方培育资金支持纳入省2019年度入库企业情况说明及资金下达文件(见附件5)。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表格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5. 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入库企业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各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及专家评审、推荐上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6.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填报“地方上报申请出库企业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取消其培育资格。
附件:
5. 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纳入省2019年度入库企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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