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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智为铭略转发」
*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机制,加快集聚国际高端创新人才,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苏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条 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旨在奖励为我市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苏州自贸片区急需紧缺人才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三条 本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一)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二)从事我市重点前沿科技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
(三)承担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
(四)已获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
*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 类)》持有者、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或前沿科技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骨干,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40 万元及以上,依法在苏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条 针对*四条所列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高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不超过40 万元。
*六条 已享受《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5 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 号)等针对性奖励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并在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中进行抵扣。
*七条 奖励计划采用每年集中申报、部门审核认定的方式,年内公布奖励名单。
*八条 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统一登录“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申报系统。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无须提供);
(四)申请人上年度在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银行流水、工资单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九条 当年度奖励名单确认后,于下一年度兑现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应足额保障投入,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其中归属地为县级市的,市级财政承担10%;归属地为市辖区的,市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十条 本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市县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推进奖励计划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审核企事业单位资质和境外高端人才资质;市人社局负责年度部署通知,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关键技术骨干资质;各地按照属地化原则,初步审核申报单位和人才资质。
*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奖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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