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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1、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6、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7、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8、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9、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10、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11、走私行为;
1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13、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14、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15、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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