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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项目咨询工作,各申报企业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咨询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近2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支持。
(三)请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将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申报书一式10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四)有关申请材料模板的电子文档及近2年已确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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