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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咨询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完成申报网站(网址:http://selection.csoma.org.cn)注册并填报申报书(见附件1)。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三方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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