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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组织推荐*二批制造业单项**企业和单项**产品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021 发布时间:2017-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将开展*二批制造业单项**示范(培育)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类别和条件

  (一)单项**示范(培育)企业。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申请示范(培育)企业9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

  (二)单项**产品。申请单项**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单项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位居前三。

  2.生产技术、工艺国际**,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的产品,予以优先考虑。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实施品牌战略,经营业绩优秀。

  4.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有关要求

  (一)细分产品界定。填报的细分产品领域类别,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重点产品领域。为体现贯彻《中国制造2025》、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的导向,我们结合当前制造业实际,列出了重点产品领域(见附件3),请推荐单位据此优先推荐企业和产品。

  (三)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应提供权威*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完税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企业须对提供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组织

  (一)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本地区的组织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推荐工作,中央企业可组织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严格把关。推荐单位根据本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对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评估论证和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对通过初步评估论证的,由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材料。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4);同时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即在落选示范企业情况下再参选培育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和《培育发展方案》。申请单项**产品的,填写《产品申请书》(见附件2)。

  (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应于2017630日前,将正式上报文件及推荐企业相关材料(含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档光盘)加盖公章,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相关材料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代收。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工经联工业促进部,邮编100191

  附件1:单项**企业申请书

  附件2:单项**产品申请书

  附件3:单项**重点产品领域目录

  附件4:单项**培育企业培育发展方案(编制提纲)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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