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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咨询指南(A)类
A类:打造苏州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项目
重点支持自主品牌培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成长、新产品产业化、高端装备制造、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技术改造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光伏专项、丝绸振兴和工艺美术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等。
A1:自主品牌制造服务化转型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
一、申报要求
1.企业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守法工业企业;
2.企业有5年以上本地注册商标;
3.企业规模优势明显,品牌影响力强,品牌培育体系完善,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水平稳步提升,用户知名度高;
4.企业内设或分设专业的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化经营活动,核心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好;
5.企业有开展增值服务的专项投入和良好的增值服务经济收入;
6.企业稳定开展一类以上增值服务活动。
增值服务活动类型有:一是基于产品协同创新的增值服务;二是基于产品交易便捷化的增值服务;三是基于产品集成整合的增值服务;四是基于客户需求的模式创新增值服务;五是效果显著的其他增值服务。
7.加分优先项:企业增值服务项目投资总额300万以上及年增值服务收入800万以上;智能制造领域中有工程设计、工程服务和系统集成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表3)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苏州市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表(附表4)
4.苏州市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申报书
主要内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销售收入等基本情况;企业自主品牌基础能力、品牌管理能力、品牌创新能力、品牌市场能力、品牌影响能力等;企业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的增值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效益、发展规划及目标等。
主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增值服务项目投资额的发票、年增值服务销售收入的凭证;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税收缴纳证明、商标注册证书、**产品证书、专利、标准、环境体系、质量体系认证、社会责任体系报告书、顾客满意度报告书或相关证明、企业技术中心(或其他研发载体)文件、品牌市场营销网点、电子商务能力的相关证明等。
注: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由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负责征集,申报材料交由各区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
L联系方式 |
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 68616211 |
|||
吴江区经信委 |
63982173 |
吴中区经信局 |
65254889 |
|
相城区经信局 |
85182083 |
姑苏区经科局 |
68727509 |
|
工业园区经发委 |
66681026 |
高新区经发局 |
68750945 |
A1-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项目(分六类)
A1-2-1: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重点项目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为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
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相关工作重点项目。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全覆盖的创建要求,重点扶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公示”和联合奖惩相关的项目,以及体现地方信用建设特色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6年以来开工,并在2017年底前可以完成80%及以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承担国家、省、市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和推广项目类)(附表5);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方案,实施计划,承担国家、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项目推广文件或证明材料;
4.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A1-2-2:信用应用项目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为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重点扶持促进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和推动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业务融合的自主开发创新应用。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6年以来开工,并在2017年底前可以完成80%及以上的项目。
1.推进行业信用记录规范化和标准化,开展分类管理的应用项目和制度成果。
2.支撑跨部门失信预警、红黑名单共享,实现联动奖惩的应用项目。
3.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统计分析和深度数据挖掘,提供决策支持的应用项目。
4.探索市民生活信用评分和奖惩服务平台的应用项目,开展重点人群信用监管的应用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信用应用项目类)(附表6);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评估报告,项目方案,实施计划;
4.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A1-2-3: 企业信用管理应用项目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为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制造类企业。重点扶持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和应用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相融合的应用项目。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6年以来开工,并在2016年底前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或在企业资源规划(ERP)等信息化系统中集成信用管理模块的应用项目。
2.使用内、外部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评估、信用保险等信用工具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的应用项目。
3.其它在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中应用信用管理手段的实践、探索、创新的应用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企业信用管理应用项目类)(附表8);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复印件);
5.如有使用*三方软件的项目,需提供软件名称和开发单位清单及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其他能够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7.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A1-2-4:诚信知识普及教育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为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
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补助2016年选送人员参加(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诚信知识普及教育项目类)(附表9);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关系(社保缴纳)证明;
4.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A1-2-5: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项目
一、申报基本条件
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已获得省、市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命名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其中:
1.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奖励
参与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规范流程操作,并申报成功的企业。
2.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奖励
参与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规范流程操作,并申报成功的企业。
同时获得省、市两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不能重复申报;获得市级示范企业奖励后再获得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只能补贴2级专项的差额部分。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6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类)(附表10);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管理评估报告,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命名文件;
4.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A1-2-6: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扶持项目
一、申报基本条件
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截止到本指南发布日期前经苏州市信用办备案并纳入管理的*三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辅导咨询、管理咨询和评估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1.对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进行辅导咨询。
2.对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服务。根据省信用办《关于开展2012年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2012〕53号)和《“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全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6〕39号)文件精神,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3.受市信用办委托,对申报2016年度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开展现场考核验收。
4.根据《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对在本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中为企业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2016年度苏州市市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咨询书(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类)(附表1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出具的主要信用工作人员用工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信用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对省信用管理贯标企业进行辅导咨询的,需提交与信用主管部门签订的贯标辅导协议(盖章与日期皆齐全),以及经信部门及企业提供的苏州市信用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反馈表(附表12-1,附表12-2);
对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服务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示范辅导及信用报告合同(盖章与日期皆齐全);
受市信用办委托,对申报2016年度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开展现场考核验收的,需提交现场验收报告;
根据《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对在本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中为企业出具信用报告的,需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 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详见附表7)。
注:A1-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项目(分六类),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75。
A2:提高发展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专项
2017年度苏州市提高发展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为: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支持重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和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效服务。具体包括:
A2-1: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质增效项目
一、支持范围
本项目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品牌质量、两化融合、智能制造、**发展、中小企业转贷和风险分担等)、技术服务及创新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公共服务。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单位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相关服务;
2.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3.2016年度服务本市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创业服务平台项目服务小微企业数量应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2016年度本单位纳税额证明、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活动及主要业绩情况介绍;
4.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如通知、服务现场照片及日期、企业服务评价等);
5.相关资质认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证明文件复印件。
6.提供服务本市企业,成功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发展、品牌提升、金融支撑、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方面的典型案例3个以上。要求每个案例1000字左右,并提供被服务企业或项目的彩图3张,案例能够体现平台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每个案例均须被服务企业盖章确认。
7.申报综合(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1)苏州市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咨询表(附表13-1);(2)详细说明2016年度为企业服务情况,提供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市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主要服务内容及效果;(3)申报单位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需提供2016年度服务本市企业的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所有收入均需有发票证明,发票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需提供审计报告配套的申报单位开具给本市企业发票的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15));为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需提供服务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8.申报创业服务平台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1)苏州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项目咨询表(附表13-2);(2)创业基地建筑面积及运营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创业基地(或依托载体)的标牌、厂房、公共配套设施等图片资料;(3)创业服务情况,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的情况表、服务台账、入驻企业评价汇总表;(4)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不低于5场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人员签到册等,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5)2016年度服务支出(不含招待费)专项审计报告(支出必须有发票证明,发票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需提供审计报告配套的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15))。
A2-2: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项目
一、支持范围
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申报要求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
2.企业2016年度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或者人数少于1000人的制造业企业;
3.属于2017年度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14);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4.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税金入库情况证明;
5.企业2016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依据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范围和标准;
6.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的案例材料,要求案例1000字左右,并提供企业的彩图3张,案例能够反映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思路、措施、成效和目标。
A2-3: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补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依法在苏州市各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申报要求
1.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
2.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80%以上的担保业务发生额是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不含个人,农户除外);
4.当年发生的融资性担保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的净资产;
5.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准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
三、扶持办法
对于担保机构2016年当年发生的、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是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型或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含农户)进行融资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且每笔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业务,根据此类担保业务的发生额(一年内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多次进行担保,如其担保业务发生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高按500万元计入)分别给予一定比例奖补。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2.申请补助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表(附表16);
3.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4.本年度担保业务发生明细;
5.为科技型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明细,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注:A2提高发展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中小微企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01。
A3:创新驱动专项
A3-1:新产品产业化专项项目
一、申报要求
1.企业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守法工业企业;
2.企业具有高端技术产业化相关的研究、开发、实施和管理经验,具有必备的人才、生产装备和测试设施,具有规范有效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3.新产品符合国家*10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苏州市的八大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4.新产品技术为核心技术,达到或超过国内首创、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填补产业链空白、带动强、市场大、前景好等特性,整体水平属国内**。
5.新产品已产业化,实现一定数量的销售收入,或权威专家或权威机构提供的具备产业化条件的证明。
6.新产品近3年内未申请市级以上首台套专项扶持。
7.加分优先项:企业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属于智能制造领域,有工程设计、工程服务和系统集成等服务内容;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产品通过新产品鉴定;产品有国家权威专家、权威机构证明推荐其先进性的资料等。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表3)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新产品产业化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17)
4.《国内首创型高端技术新产品登记表》(附表18)
5.新产品产业化申报书
主要内容:项目内容、技术特色与水平、产业化前景、现有研发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路线、产业化方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
主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税收缴纳证明、新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或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国家权威专家、机构出具的产业化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或申报受理)复印件、2016年1月1日以后的省级以上查新报告、新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证书、新产品经*三方检测的有效检测报告、新产品的鉴定证书或证明技术先进性的其它材料、购置或引进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注: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负责征集,申报材料交由各区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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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 6861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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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经信委 |
63982173 |
吴中区经信局 |
65254889 |
相城区经信局 |
85182083 |
姑苏区经科局 |
68727509 |
工业园区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67068017 |
高新区经发局 |
68750945 |
A3-2:高端装备制造领域首台套专项项目(分二类)
A3-2-1: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奖励项目(奖补类)
一、支持重点:围绕高端化发展方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成套装备、高新技术装备、**装备,进一步突破关键材料、核心部件和工艺技术瓶颈,增强省内装备企业的自主设计、制造和配套能力。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注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外资企业。
2.2016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3.申报主体为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单位。
4.往年已获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封面:项目名称、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名称、型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报日期。
2.申报书内容
①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②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一)(附表19)。
③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近三年销售合同、发票汇总表(附表21)。
④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基本情况(含主要技术特点、产业化水平等内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推广价值与发展前景。
⑥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销售(采购)合同、发票。合同、发票上装备名称、型号应与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名称、型号一致。
⑦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⑧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
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按该产品当年度单台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单个项目*高不超过500万元。
注:
1.各区经信部门汇总项目后填写《各区2017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咨询汇总表》(附表22)
2.高端装备制造领域首台套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17。
A3-2-2: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广应用工程示范项目
一、支持重点:为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开拓市场,鼓励用户单位采用自主创新重大装备,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实施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广应用工程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注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外资企业。
2.示范装备经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2014-2016年度),产品******。
3.示范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单个合同额超过500万元或近一年累计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示范意义较为显著。
4.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具备产品批量生产的设备和管理条件。
5.申报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持续改进体系。
6.申报主体: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单位为主体,可联合典型用户单位共同申报。
7.往年已获得江苏省、苏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不可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封面:示范项目名称、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名称、型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报日期。
2.申报书内容
①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二)(附表20)。
③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近三年销售合同、发票汇总表(附表21)。
④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示范项目基本情况;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基本情况(含主要技术指标、技术特点、产业化水平、销售进展等内容);示范项目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情况(含装备采购合同额、实施方案、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等内容);示范项目经济效益情况;示范项目对推动装备推广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意义。
⑥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销售(采购)合同、发票。合同、发票上装备名称、型号应与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名称、型号一致。
⑦用户单位使用报告。
⑧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⑨与示范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
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广应用工程示范项目原则上给予申报主体(研制单位)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单个项目40万元到60万元。
注:
1.各区经信部门汇总项目后填写《各区2017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咨询汇总表》(附表22)
2.高端装备制造领域首台套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17。
A3-3: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
一、支持重点: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支持各类机构承担或参与建设国家、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申报要求
1.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有独立法人的诚信守法工业企业。
2.获得以下认定的企业:
(1)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新获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在国家、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
(4)新获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奖补额度
1.市、区两级奖励总额
(1)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对国家、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在区级政府奖励额度不足的情况下,由该专项资金补足差额。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附表3)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23)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认定或评价的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地方财政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注: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申请,由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负责征集,申报材料交由各区经信部门确认汇总后统一上报。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
联系方式 |
|||
市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 68616211 |
|||
吴江区经信委 |
63982173 |
吴中区经信局 |
65254889 |
相城区经信局 |
85182083 |
姑苏区经科局 |
68727509 |
工业园区科技局 |
66681670 |
高新区经发局 |
68750945 |
A4: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级专项
A4-1: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项目
一、支持重点
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含医疗器械)、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中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驱动优、对当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优先扶持入库地方税收大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开工建设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新建企业(项目)则开工建设时间可放宽到2015年7月。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完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项目备案(或核准)相关文件的不得申报,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得后补。
3.项目当期投资规模:
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申报的新兴产业项目的设备投资可适当放宽),项目购置的技术设备发票时限为备案(或核准)日起。
4.项目咨询单位提供规定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的发票(至项目咨询截止日)合计金额必须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以上。除新建企业(项目)外,先进制造业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企业2016年度入库税收应在500万元以上。
5.项目自申报之日起至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得超过3年,确有需要可提出延期申请,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多可申请2次延期。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封面:项目名称、申报类别、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报日期。
2.申报书内容
①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②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24)。
③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书面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利润、税金、固定资产等);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产业发展趋势、项目建设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市场分析、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地位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生产能力和进度安排、项目关键技术、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产学研合作情况、是否申请专利、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团队简介等);投资估算及筹措(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构成、资金来源等);其它情况(环境影响分析、能源消耗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⑤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材料。
⑥项目设备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汇总表及设备发票复印件)、项目设备购置明细清单(附表25)。
⑦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7月1日后新设立、且尚未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除外)。
⑧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报说明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前三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外资企业。
2.优先扶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优先扶持拥有自有品牌和自有核心技术(包括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及购买)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扶持经确认投产后产品为国内首创、可填补江苏省内空白或苏州市产业链空缺的项目;优先扶持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扶持**引进的国际先进设备;优先扶持智能制造水平先进的装备项目;优先扶持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的先进装备。优先扶持我市新兴产业领域产业联盟内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和产业链配套协作而实施的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投资项目。
3.对已承担我市先进制造业重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目前未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本年度不能再申报本专项项目。
五、项目资金拨付与验收
1.对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的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列入扶持计划后,将签订资金支持告知书,扶持资金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先期拨付扶持资金计划的50%,项目竣工验通过收后,再拨付余下的50%。
3.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投资规模作出重大调整的(设备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相差20%以上),或项目实施建设期限需延长等情况,申报单位必须在调整决定生效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由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苏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4.如项目咨询单位未及时上报投资调整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苏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有权终止与项目咨询单位签订的资金扶持合同、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注:
1.各区经信部门汇总项目后填写《各区2017年度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项目咨询汇总表》(附表26)。
2.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17。
A4-2:技术改造专项项目
A4-2-1:扶持类项目
以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改造提升现有设施为主要内容,以创新成果转化、工艺装备改造、品种质量提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采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及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的技术改造的项目,以及企业实施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的工业强基项目。
一、扶持方向
1.引导和支持企业针对物料配送、数控加工、柔性制造、在线控制等生产过程中应用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企业制造过程的智能化、精益化、**化生产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2.引导和支持新兴产业的规模发展。促进前沿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和先进成熟技术工艺规模化。重点支持该领域企业实施购买或引进能提升现有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专利、生产工艺等的技术改造项目。
3.引导和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传统产业企业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生产工艺、专利等以提升现有企业竞争力。优先支持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提档升级项目。
4.引导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积*鼓励企业大力进行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消除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2.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相关手续完备。
3.鼓励类项目总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购置额超过400万元及以上)且上年度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的项目;优先支持上年度入库税收高的企业实施的项目,对上年度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其项目投资规模可放低到6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购置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实施的项目是指以自有资金(即现有企业提取的设备折旧资金、税后利润、增资和其他发展资金)实施的、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购置额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未出现连续亏损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4.允许类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设备购置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且上年度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27),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他相关手续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技术设备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购置的技术设备发票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一并上报。
6.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7.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A4-2-2:奖补类项目
为了更大力度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江苏省经信委、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示范智能车间的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命名和授牌,同时对部分示范智能车间按照智能制造投入进行奖励。为鼓励我市企业积*开展示范智能车间的创建工作,对于获得省级示范称号而未获得省级奖励的企业,市级资金将进行适当的奖励。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2.企业的人均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3.企业应制定智能化发展战略规划,拥有能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一定规模的智能化人才队伍。
4.获得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称号并对我市有示范作用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27),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他相关手续复印件。示范智能车间所投入设备发票复印件。
注:技术改造提升扶持类项目、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奖励项目,由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55。
A4-3:生产性服务业专项项目(分三类)
A4-3-1: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提升专项项目(含三小类)
A4-3-1-1:引进新装备,采用新方法改造传统物流操作,实施提档升级的物流项目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装备及管理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采用新方法改造传统物流操作,加快与制造业的融合,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一、申报要求
1.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在300万元以上。
3.申报单位须提供上年度以来建设期内购置用于物流操作的装备、设施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并且发票合计金额必须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70%。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提升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28),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限及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及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提供项目实施期内购置或引进装备、设施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对外合作或购买先进适用技术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A4-3-1-2:创新供应链服务新业态,与制造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服务新业态,为企业提供供应链一体化管理及物流整体解决方案,推动与制造业企业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的外包,形成生产性服务的集约化发展,降低生产性服务业的成本,不断提高行业附加值。
一、申报要求
1.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包括公司总部)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自上一年度以来,企业与制造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为企业提供供应链一体化管理及物流整体解决方案,不断开拓市场,延长供应链管理,创新生产性服务新业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提升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28),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上年度与制造企业协同发展,促进制造企业服务外包等方面所做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主要成果等;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A4-3-1-3:利用高新技术构建线上线下多业态服务平台的项目
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管理相融合,积*构建虚拟与实体相结合的多业态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整合物流资源,实现降本增效。
一、申报要求
1.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自上一年度以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构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实现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提升专项项目申请表》(附表28),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虚拟或实体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开展服务的内容、对象,已提供服务的相关案例,对当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4.相关管理部门对服务平台的确认意见。
5.构建虚拟或实体服务平台中所产生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7.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A4-3-1类(含三小类)申报说明:
1.同一企业在上述项目中只能申报一项。
2.项目由市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59。
3.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填报《各区现代物流项目咨询汇总表》电子档(附表29)。
A4-3-2:工业设计专项项目(含三小类)
A4-3-2-1: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的单位进行奖励
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的单位,鼓励其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提升我市工业设计能力和水平,推进全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全面发展。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以来已取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的认定,且尚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单位(包括设计中心、示范企业、示范园)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附表30)。
3.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所获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认定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4.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园以来,企业的发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A4-3-2-2: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实现一定销售的工业设计优秀新产品进行重点培育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申报单位应具有工业设计相关的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和管理经验,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生产装备和测试设施。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品类)》(附表31)。
3.工业设计新产品项目的实施计划书(设计思路与产品特色,现有设计、研发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产业化前景与实施方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格式参见(附表33)。
4.加分优先项:新产品鉴定、新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证书、国家权威专家和机构关于产品设计新颖性、先进性的证明函及推荐书(有专家或机构联系方式)等。
5.附件清单: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新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或提供发票复印件;
③产品相关专利的授权证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复印件);
④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⑤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⑥证明设计新颖性、先进性的其它材料;
⑦购置或引进研发、生产新产品相关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附表34)。
A4-3-2-3:对设计制造非标自动化系统(包括系统关键部件),或提供提升制造企业竞争力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的整体设计项目进行扶持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申报单位应具有设计相关非标系统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计划、实施和管理经验,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生产装备和测试设施。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申请表(解决方案类)》(附表32)
3.项目的实施计划书(现有情况,设计思路与特色,改进提升方案,应用前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格式参见附表33)。
4.加分优先项:系统或方案的应用方关于其效益或竞争力提升的证明材料、国家权威专家和机构关于系统或解决方案设计新颖性、先进性的证明函或推荐书(有专家或机构联系方式)等。
5.附件清单: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非标系统或解决方案的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或发票
复印件;
③相关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或申报受理复印件);
④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⑤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
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⑥证明设计新颖性、先进性的其它材料;
⑦购置或引进研发、生产新产品相关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附表34)。
A4-3-2类(含三小类)申报说明:
1.同一单位在上述项目中只能申报一项(A4-3-2-1奖励类除外)。
2.项目由市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59。
3.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填报《各区工业设计项目咨询汇总表》电子档(附表35)。
A4-3-3:检验检测及国际认证(含二小类)
A4-3-3-1:对取得国际间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的*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扶持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机构。
2.申报单位为已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并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认可机构、政府、行业组织认可或者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权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达成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专项资金申请表(互认类)》(附表36)。
3.提供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
4.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认可证书(文件)或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协议等。
5.上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6.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7.机构发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A4-3-3-2: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项目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机构。
2.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资质。
3.获得“江苏**”称号或建有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计量中心)公共服务机构的单位优先。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苏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类)》(附表37)。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购置和引进设备明细清单(附表38)及设备发票复印件,购买先进适用技术、专利、生产工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购置的技术设备发票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
5.附件清单:
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购置和引进设备明细清单及设备发票复印件(附表38)
④购买先进适用技术、专利、生产工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上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⑥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审查报告(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338号4号楼1楼,电话:65229397)。
A4-3-3类(含两小类)申报说明:
1.同一单位在上述项目中只能申报一项。
2.项目由市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59。
3.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填报《各区检验检测认证项目咨询汇总表》电子档(附表39)。
A4-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
2017年度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奖补类项目;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支撑类项目;提升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核心竞争力的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具体包括:
A4-4-1:奖补类项目
一、奖补范围
1.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
2.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3.SI3级以上认证、ISO27001认证、ISO20000认证;
4.ITSS3级以上认证、CMMI3级以上认证。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区内(吴江区除外)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2.申报对象: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奖补范围的企业;
3.企业取得多项认证资质的可同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按《2017年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咨询书(奖补类项目)》(附表40)填制。
A4-4-2:支撑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针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给予支持;
2.企业联合创新项目。对批准加入“江苏省信息产业企业联合研发创新中心”和建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创业创新联盟”的企业给予支持;
3.重点项目。对到帐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4.人才培养项目。对开展《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推广《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的培训机构和企业给予补贴;
5.产业园建设项目。加强产业集聚,鼓励各地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产业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和苏州市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产业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区内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对象: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或机构。
3.申报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2015、2016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其中2016年度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正本),同时接受我委指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作为政策实施的依据。
三、申报材料
按《2017年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咨询书(支撑类项目)》(附表41)填制。
A4-4-3: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软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1.1基础软件。包括通用基础软件,嵌入式操作系统和数据库,新型网络化基础软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软件和支撑工具;
1.2云计算软件及服务。云计算软件包括虚拟化管理软件,新一代海量信息智能搜索软件,数据挖掘软件,云端融合应用运行支撑平台软件,度量计费、管理运营等支撑云计算技术设施服务的其他软件产品。云计算服务包括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设施即服务(IaaS);
1.3大数据服务。利用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包括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新模式;
1.4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如面向人工智能优化的操作系统、中间件、开发工具等软件技术,包括开源的软件开发平台或函数库,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如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智能安全预警与控制、智能决策控制、网络安全等应用软件技术;
1.5工业软件。包括嵌入高端装备内部的软件,产品研发设计软件,产品制造过程管理和控制软件,经营管理和协作软件,节能减排控制和支撑软件,公路交通管理与决策软件;
1.6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类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类软件产品,监测管理类产品,身份管理与访问控制类产品,安全管理类软件产品,安全支撑类软件产品,面向工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产品;
1.7重点行业应用软件。智能电网、智能交通、下一代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医疗卫生等行业的系统软件及关键支撑软件;
1.8信息服务。互联网精准搜索系统,二维码技术及应用,信息(文字、图像、音视频、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及应用,基于北斗系统的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数字内容服务、网络支付、公共信息产品等新型信息消费及服务。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区内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2.企业具有较好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人才研发队伍,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项目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此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已启动,并预计两年内可实现产业化和销售应用),市场竞争力强,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同意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与市经信委签订《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合同书》并在项目执行期完成后,接受市经信委组织的对其项目的综合评审。
三、申报材料
按《2017年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咨询书(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附表42)填制。
注:苏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软件办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037、68616039。
A4-5: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专项
2017年度重点支持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支撑类项目;提升全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支持物联网技术在机械、电子、纺织等工业领域的应用示范项目。具体包括:
A4-5-1:支撑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企业联合创新项目。对批准获得省级以上“研发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支持。
2.鼓励新设物联网企业项目。对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经过认定的重点物联网企业给予支持。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用于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应用推广、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单位给予支持。
4.产业园建设项目。对获得***、省级集成电路或物联网基地(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给予支持,用于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5.标准化建设项目。对主导制定物联网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
6.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给予支持。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补贴项目。对开展流片及测试验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对象: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范围的企业或机构;
3.同一项目获得***、省级及市级认定,只能选择*高级别认定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苏州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专项项目资金申请表(支撑类项目)(附表43)。注:申报材料编制格式及要求详见附表44。
A4-5-2: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
一、 支持范围
1.集成电路项目
1)集成电路设计:移动智能终端、智能穿戴设备、网络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产业化;智能卡、智能交通、卫星导航、工业控制、金融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等行业芯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处理器(CPU)、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微控制单元(MCU)、存储器等高端通用芯片设计及产业化;
2)集成电路制造:微机电系统(MEMS)、氮化镓(GaN)等特色专用生产线关键工艺研发及产业化;
3)集成电路封测: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硅通孔(TSV)、高密度三维封装(3D)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4)关键配套材料及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等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光刻胶、封装材料、硅片、靶材等关键材料研发及产业化。
2.物联网项目
1)物联网器件:物联网专用元器件、智能传感器及感知芯片、工控芯片、智能可穿戴设备芯片、通信芯片、NB-IoT芯片及模组。
2)智能终端:智能穿戴设备、工业级智能硬件、无线智能终端、移动智能终端产品。
3)通信设备:物联网组网设备、物联网网络及通信设备。
4)物联网软件:物联网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及平台。
5)物联网系统集成:工业、农业、物流等领域的物联网系统集成。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较好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人才研发队伍,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项目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竞争力强,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同意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与市经信委签订《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合同书》并在项目执行期完成后,接受市经信委组织的对其项目的综合评审。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苏州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专项项目资金申请表(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附表45)。注:申报材料编制格式及要求详见附表46。
A4-5-3:应用示范类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电力、物流、交通、安防、节能环保、医疗健康、家居、安全生产等领域应用示范,重点支持面向电子、装备制造、化工医药、纺织等行业,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环境检测、制造供应链跟踪、产品全生命周期检测等方面中的运用,促进生产效率提升、经济效益提高、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通过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带动全市物联网应用水平的提升及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二、申报条件
1.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工作基础,已与承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方案先进,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内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4.业主单位作为主投资单位申报,主承建单位或技术支撑单位应作为联合申报单位,且主承建单位或技术支撑单位均需在苏州注册;
5.同意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与市经信委签订《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用示范类)项目合同书》并在项目执行期完成后,接受市经信委组织的对其项目的综合评审。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3.苏州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专项项目资金申请表(应用示范类项目)(附表47)。注:申报材料编制格式及要求详见附表48。
注:苏州市集成电路和物联网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06。
A4-6:光伏专项
2017年度重点支持苏州市区内光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融资性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电缆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的发电补贴;兼并重组专项补贴。具体如下:
A4-6-1:光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和融资性技改项目贴息
A4-6-1-1:光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光伏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等以提升现有企业竞争力。
申报要求:列入升级版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A4-2进行申报扶持。
A4-6-1-2: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融资用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技改设备投资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按基准利率,每个项目*高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49),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投资估算及筹措,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复印件。
5.提供2016年以来项目实施期内购置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附表52)。
6.融资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该项目贷款贴息证明。
7.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A4-6-2:融资性建立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贴息
一、支持方向:对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中融资用于购买苏州本地生产的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逆变器、电缆等主要发电部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对发生的屋顶租赁费给予每平方米1元的补贴。贴息按基准利率,补贴期限为2016年度发生,每个项目贴息*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49),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投资估算及筹措,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提供所购置上述部件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5.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复印件。
6.融资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该项目贷款贴息证明。
7.申请屋顶租赁费补贴的需提供租赁凭证、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8.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A4-6-3:发电补贴
一、支持方向: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建成后按2016年度的实际发电量为基准,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基础上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补贴(享受地方性节能专项补贴的除外)。发电企业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主要部件(组件、控制器、逆变器等)须是苏州本地企业生产,且项目效果明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经过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完备;
2.申报项目必须是2014年后建成的。
三、申报材料:
1.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报《苏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请表》(附表50),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和竣工验收等;
4.提供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提供采购苏州本地企业生产的主要部件产品的采购合同(清单)和发票复印件(附表52)。
6.提供2016年度供电公司电量结算凭证(复印件)和获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提供2016年度主体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A4-6-4:兼并重组专项补贴
一、支持方向:鼓励光伏企业整合重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的企业,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综合能耗,降本增效。
二、申报要求:收购的主体企业必须是苏州注册;对2016年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高可给予并购方5%的补贴(*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填写《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请表》(附表51),提供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兼并重组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兼并重组文件或证明及有关支付凭证。
5.2016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注:光伏专项A4-6-1-1光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55。
光伏专项A4-6-1-2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A4-6-2融资性建立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贴息、A4-6-4兼并重组专项补贴由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17。
光伏专项A4-6-3发电补贴项目市经信委电力能源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19。
A5:苏州丝绸(宋锦)振兴和工艺美术优化专项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在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中对苏州丝绸(宋锦)振兴和工艺美术专项类别要求。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传承发展苏州丝绸产业,提高苏州丝绸和工艺美术品牌,促进丝绸和工艺美术产业提档升级。
2.申报项目单位为苏州市区真丝绸生产企业或单位、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或市级以上大师工作室。
3.已享受过国家、省和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4.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5-1: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实施提档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手续完备,有环评要求的,需提供环评审批。
(2)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
A5-2:丝绸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期,经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或被列入非遗名录的技艺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已对外实现产品销售。
A5-3:市区丝绸生产企业拓展市场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近三年来企业拓展市场在销售额增长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达到10%以上。
A5-4:创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
(1)2016年以来创建并取得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2)对申报期内取得两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只按*高级别给予补助。
A5-5:企业参加全国性丝绸展销展位费专项补助项目
自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期,对参加全国性丝绸展会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专项补助。
A5-6:搭建促进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宣传、保护、展示等载体建设项目
(1)项目咨询单位必须是经所在地政府认可、授牌、注册的公共服务平台或载体。
(2)平台或载体在促进丝绸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明显作用。
A5-7:技术改造设备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贷款贴息的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审批备案。
(2) 对2016年以来发生的技改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A5-8:围绕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等进行技术改造的传统工艺美术项目
(1)项目的备案手续完备,有环评要求的,需提供环评审批。
(2)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运,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
A5-9:企业及工作室参加“苏艺杯”国际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及“子冈杯”玉石雕作品展的展位费补助项目
自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期,对参加“苏艺杯”国际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及“子冈杯”玉石雕作品展的展位费给予专项补助。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见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见附表2)
2.由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或各市、区信用服务窗口出具的企业三年内的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见附表7)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5-1: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实施提档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3)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限及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及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由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按需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复印件,项目实施期内购置或引进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对外合作或购买先进适用技术、专利、生产工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A5-2:丝绸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4)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的进展情况和成效,下一步的发展趋势。
(3)提供新产品、新工艺的省级鉴定证明材料,被列入非遗名录的技艺成果实现产业化需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鉴定证书等材料。
(4)提供近三年内产品对外销售的发票复印件。
A5-3:市区丝绸生产企业拓展市场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5)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在拓展市场方面所做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拓展市场的主要成果等。
(3)三年来逐年的销售增长情况(附企业财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A5-4:创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6)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对企业技术研发工作的促进作用等。
(3)获得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证明材料。
A5-5:企业参加全国性丝绸展销与评比活动专项补助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7)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参加全国性展会的具体情况,通过参展取得的成效等。
(3)参展邀请书或展会公告材料。
(4)参加展会支付的摊位费的发票复印件。
A5-6:搭建促进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宣传、保护、展示等载体建设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8)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或载体的建设情况,开展服务的内容、对象,已提供服务的相关案例,对丝绸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3)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平台或载体的确认意见。
(4)平台或载体建设购置的主要设备的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A5-7:技术改造设备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59)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限及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及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由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按需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复印件,项目实施期内购置或引进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对外合作或购买先进适用技术、专利、生产工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A5-8:围绕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等进行技术改造的传统工艺美术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60)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限及实施进度情况,项目技术水平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由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按需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复印件,项目实施期内购置或引进设备的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A5-9:企业及工作室参加“苏艺杯”国际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及“子冈杯”玉石雕作品展的展位费补助项目。
(1)项目申请表。(见附表61)
(2)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3)参展邀请书或展会公告材料。
(4)参加展会支付的摊位费的发票复印件。
(二)相关要求
1. 同一企业在上述项目中(除参加全国性展会及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只能申报一项。
2. 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按申报材料(一)顺序装订成册。
3. 各地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要对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严格细致的现场审核,确保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4. 在按《申报通知》要求上报项目书面申报材料(纸质4份、电子版1份)的同时,请按(附表62)上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电子版(每个区要统一将本地项目刻入1张光盘)报送至市经信委行业规划处,咨询电话:68616207、68616210。
A6: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
一、申报范围
申报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注册在苏州市区范围内。
二、申报要求
1.军工“四证”奖励:获得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工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军工涉密业务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单位,获证时间为2016年度
2.军民融合大赛奖励:2016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并获奖。
3.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奖励: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或经苏州市经信委(市国防科工办)备案的重点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超过1千万元、科研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2016年度项目完成投资,并且已竣工验收。
4.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经苏州市政府认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全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三、申报材料
1.苏州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咨询表(附表63);
2.申报奖励证明材料(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材料;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16年度财务报表;
6.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7.申报单位项目列项文件、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支出票据复印件。
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02。
A7: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及地标型企业奖励专项
一、支持重点:发挥大企业(集团)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鼓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行业龙头大企业(集团)跨越发展,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地标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申报要求
1.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诚信守法企业。
2.2017年1月1日后**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 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次获得苏州市地标型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
2.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地标型企业奖励申报书(附表64);
3.**入围“2017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入围“2017中国企业500强”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复印件);
4.地标型企业一并提供自2011年1月1日起连续三年获得地标型企业的文件或授牌(复印件或图片资料)。
注:入围“中国500强”及地标型企业奖励项目,由市经信委大企业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咨询电话:6861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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