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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857 发布时间:2017-07-03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14年至201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4年至2015年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信息(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企业自认定或复审通过以来,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自查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2014年至2015年认定(含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适用于2014年至2015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2016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适用于2016年认定的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审计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名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备查。

2、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的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一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存在知识产权手续不完善、人员资料不全、研发帐目不完善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对存在更名、重大变化、未按时填报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情况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科技部门公章。二是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与同级环保、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沟通,核查本地区2014年、2015年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是否有自认定(复审通过)之日起至20151231日间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十五条*(三)、(四)款规定的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1231日前已做出处罚决定的企业,以及所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中,是否有自认定(复审通过)之日起发生2016版《认定办法》*十九条*(二)款规定情况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三是地方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汇总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填写《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汇总表》并加盖科技、税务部门公章。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6)并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

四、工作要求

1、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环保、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报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取消资格;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确保本地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3、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831日前,形成本地区自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填报的自查表(装订成册)、《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A3纸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汇总表》和《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以及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协调小组办公室。

4、参与自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科技厅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要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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