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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984 发布时间:2017-07-05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科技部火炬中心从2017年起启动运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因此,我市2017年拟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单位,须进行如下网上操作:
  1、申请单位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用户注册表》获取账号,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选择“苏州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
  2、苏州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待受理通过后,申请单位登录“技术先进型企业申报”,按要求填报并打印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代替《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服〔2017〕62号)中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其它申报材料要求不变。
  3、系统中“上传附件”请按以下要求上传: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学历结构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2015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7)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8)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加盖企业公章)。
  请各市、区科技局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统一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需盖章)送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其他事宜请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服〔2017〕62号)组织开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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