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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总部企业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983 发布时间:2017-08-14

 各总部企业:
    为积*鼓励和扶持苏州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苏州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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