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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缓解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加快推进天使投资,全面建立科技金融支撑平台,加强科技金融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参照《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设立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引导区内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二、制定依据
参照《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区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
2、确定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3、指定主管部门:区科技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委托操作机构:委托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定期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5、确认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阶段参股、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助。
(1)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2)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区内初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3)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6、具体支持内容:
(1)发起人在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高不超过3000万,参股比例*高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一大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的天使投资机构,对我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
(2)天使投资机构新完成向我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可在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后申请奖励补贴。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高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向我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后满一年,另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
(3)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我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应首先向市级科技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获批后区引导资金将对应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区补充风险补偿,单个项目*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实施时间根据法制办审核意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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