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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解读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051 发布时间:2017-09-08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围绕区域创新链条的完善,大力集聚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新型科技服务模式和业态不断涌现,是全省*一入选全国首批科技服务业试点的区域,对推动区域创新创业、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日益提升。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是苏州高新区实现结构优化、动力转换、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是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也是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发展四新产业,培育瞪羚和独角兽,构建发展新动力,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

结合新的趋势和特点,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苏州高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苏州高新区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建议,形成本实施办法。

二、制订过程

    首先由产业处研究后提出政策初稿;初稿在全局征求意见后,交由局务会讨论;并征求了财政局、科技城、创业中心等部门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1、科技服务机构的定义:服务领域主要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已列入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通过市级备案。

   2、房租补贴:高新区范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支持: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按市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每年*高不超过25万元,对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市补贴资金的100%给予配套,*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市补贴资金的10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高10万元。

   4、高校、研究院所向区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各单位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2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600万元。

   5、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苏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单位(个人)给予1:1奖金配套奖励。

   6、科技服务机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资金的,给予上级后补助资金额的50%配套,*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苏州企业3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收入的3%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

   7、科技服务机构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8、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机构分别给予10、20、50万元的奖励

   9、企业采购专业科技服务。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贴,经认定根据企业购买金额的20%给予补贴,人才企业给予3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关于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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