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智为|收藏智为| 网站地图

欢迎光临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智为服务热线:400-150-1560


联系智为

服务热线:400-150-1560

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难点解析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975 发布时间:2023-03-06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急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看着认定条件却一头雾水,那么现在就来看看智多星整理的高企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难点吧!

金融保险活动宣传科技风广告banner.jpg

一、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三条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二、公司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一条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一条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执行。

六、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重新通过认定前能享受15%优惠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24号)*一条规定: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登陆智为铭略官网,官方网址http://www.key-way.com/,专业的创新创业政策扶持专家,智为铭略10余年专注企业服务,秉着专业、规范、认真、负责的态度,打造*致科技咨询服务。

相关文章: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咨询前准备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防控

 官网尾图.jpg


[上一个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防控] [下一个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未来走向:取消补贴转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