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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产业人才提升资助办法(试行)
*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区“三年跨越计划”的要求,为全面推进“9999人才计划”的落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进区域现有产业人才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人才系指符合苏州高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的各类重点人才(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
*三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产业人才提升资助专项资金,由苏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管理。
*四条 产业人才提升资助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公正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二章 资助范围和重点
*五条 产业人才提升以人才培训为手段,资助培养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应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提升,优化我区人才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
*六条 产业人才提升资助的重点为:
1.各级各类领军人才培训;
2.规模型企业及科技型企业家培训;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4.高层次紧缺人才培训;
5.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6.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章 资助方式和条件、标准
*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人才培养、培训、提升要求,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产业人才提升项目计划,委托区培训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项目实施管理,鼓励社会人才培训机构参与,区人才办择优选择项目执行机构实施并予以资助。
*八条 参与区域产业人才提升项目实施的人才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质;
2.具有开展人才培训应有的设施和师资力量条件;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九条 申报产业人才提升资助资金的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与单位签有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
*十条 产业人才提升资助标准:
1.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100%的资助;
2.规模型企业及科技型企业家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100%的资助;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60%的资助;
4.高层次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50%的资助;
5.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50%的资助;
6、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金额50%的资助;
*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十一条 区培训中心根据区人才办产业人才提升项目计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引导社会人才培训机构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申报参与书,由区培训中心初审、区人才办核准,确定项目执行机构。项目执行机构进行项目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本办法*三章*八条的资质材料;
2.根据此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开展培训的师资、课程、教材、招生、费用等材料;
3.关于此项目开展培训的申请报告;
4.项目咨询的其他材料;
*十二条 项目执行由区培训中心实施全过程监管,培训项目完成后,区培训中心以书面材料方式申报项目资助资金,申报材料报区人事局初审,经区人才办审定后下拨。产业人才提升资助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对象所属企业提供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使用资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企业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企业当年人才培训发展计划;
参加项目培训人才的汇总表及资助资金申领表;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项目执行人才培训机构提供材料:
项目培训的方案及课程安排;
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培训学员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十三条 产业人才项目实施费用由项目执行机构按标准先行执行,按实际执行结果经区人才办批准后申领资助金。
*十四条 培训人才受资助后在所属企业两年内(含两年)离职,区人才办有权收回该人才的项目培训资助资金。
*十五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以后申报资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六条 资助资金申报和项目培训执行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停拨已安排的资助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章 附则
*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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