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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予以废止。
今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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