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稽查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目前较为热门的税收政策,特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出《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的50%提升到75%。
很多企业想尽各种方法搭上这趟税收优惠的顺风车,可以说有条件的在享受,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享受。作为财务人员,您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解多少呢?是否清楚盲目享受后会带来的后果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稽查的要点?
我们以苏州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为例,跟大家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稽查要点。
一、是否虚列人工费用
苏州C公司在研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直接人工下列支了500多万的人工费用,而实际该企业当年的研发项目小组仅需十几人 。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调取项目组人员名单、员工花名册以及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果不其然,其中不乏公司领导和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这些人员并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尤其是公司领导层,薪水明显高于普通研发人员。如此操作,无疑会增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企业一定要注意:
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其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否则就难以说明是直接从事的。
2、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否则容易被引起税局警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
显然,文件规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是很多企业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二、是否将福利津贴费用列支为人工费用
在查看直接人工明细时,稽查人员发现C公司将高温补贴,交通补助,话费补贴等费用计入工资表,因此堂而皇之的将这部分福利补贴作为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虽然金额不太,但仍然属于违规操作。
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请注意,补助津贴类并不在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是否正确划分混用费用
稽查人员发现C公司某大型设备是生产所必须的,但是折旧却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且未做任何使用记录,经查实该设备大部分时间都是用于生产,因未做记录,该项费用不得在研发费用中列支。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混用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将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进行留存备查。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用工、用时记录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
C公司的账务中多次使用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该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即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4〗75号)文件)。
将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全部做了一次性列支扣除,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设备的全部残值结转至研发费用中申报加计扣除。既享受到加速折旧,又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但这些小伎俩也难逃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经查这些固定资产中一部分为2014年1月1日前购进的,且相当一部分并不是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这两项问题直接导致这些设备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的先决条件。
五、其他费用的核算是否规范
其他费用因为种类范围,金额较大,一直是很多企业涉税风险的高发区。C公司为了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将可以加计扣除的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利申报的相关费用与不可以加计扣除的通讯费、招待费全部计入其他费用。且该将其他费用全部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照可加计扣除金额的10%来计算其他费用的扣除金额。
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和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其他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很显然,C公司这样操作属于违规事项,严重违反了119号文件的精神。
其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复杂,财务人员一定要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各种税务风险,准确的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合法合规的列支研发费用,才能避免这些潜在的涉税风险。
[上一个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特殊性政策规定有哪些] [下一个产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