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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农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澄湖人才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委发〔2017〕29号),制定本细则。
*二条 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组织实施。阳澄湖农业人才主要包括阳澄湖农业领军人才和阳澄湖农业突出贡献人才。力争在5年内引进培育5名阳澄湖农业领军人才和20名阳澄湖农业突出贡献人才。
*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三条 选拔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坚持好中选优、保证质量、科学评价的原则。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四条 选拔范围。主要面向在相城区注册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入驻农业园区(基地)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培育的农业创新创业人才。
*五条 评选条件:
(一)阳澄湖农业领军人才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以引进人才为主,每年在相城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所在企业法人,或共同创业合伙人且出资额不低于50万。
2.在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生物和信息技术推广运用、“互联网+”、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
3.已获专利授权或在国内外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项目预期达到省市先进或区内**水平;或申报人在省、市、区获得一定的荣誉、表彰,所做的项目有较好的带动性、示范性、影响力。
(二)阳澄湖农业突出贡献人才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相城区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申报人应为单位引进、培育的专业技术骨干。
2.在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生物和信息技术推广运用、“互联网+”、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好成绩。
3.已获专利受理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项目预期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或申报人得到所在地政府和部门的肯定,所开展的项目有一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
*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六条 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并按照如下程序申报评定:
1.申报推荐。按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板块初审后报区农业局。被推荐人须在用人单位和板块公示5个工作日。
2.审查评审。区农业局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项目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实地考察人选。
3.实地考察。由区农业局组织实地考察,经专家组讨论后提出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立项建议名单。
4.审定公示。建议名单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公布名单。由区农业局公布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立项名单。
*四章 扶持政策
*七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阳澄湖农业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阳澄湖农业领军人才享受50-100万元项目资助、60万元安家补贴。
2.阳澄湖农业突出贡献人才享受30-40万元项目资助、30万元安家补贴。
资助资金分五年等额拨付。
对于不购买住房的阳澄湖农业人才,可享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租房或生产经营用地、设施租赁补贴,*高补贴5万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条 获评的阳澄湖农业人才,可享受区相关配套政策,引才企业可获得10-30万元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引进农业人才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其奖励资金与人才资助资金同步拨付或中止。
*九条 获评的阳澄湖农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区级以上各类财政支农项目。
*十条 获评的阳澄湖农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十一条 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涉及相关经费由区与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筹)、高铁新城、度假区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区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区人才开发资金年度预算,镇级财政承担部分列入镇级人才开发资金年度预算。
*十二条 区农业局组织开展阳澄湖农业人才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其资助资金申领手续。
*十三条 阳澄湖农业人才资助资金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在立项年度的下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兑现。以后每年考核、按年发放。
*十四条 阳澄湖农业人才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获选资格并终止相应政策扶持:
1.不再从事或无法胜任本岗位,以及调往本区以外地区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情形的。
申报人及单位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已发资助资金,取消申报人已获选资格,今后不再受理申报人及单位人才资助申请,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条 根据《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六章 附 则
*十六条 如资助对象在相城区内变动工作单位,需要继续享受资助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资助延续申请,经区农业局审核后确定是否给予延续,延续申请*多一次。
*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阳澄湖农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相委办〔20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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