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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高新区2017年*二批新型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新型孵化器:
为贯彻落实《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的操作细则》(苏高新科〔2016〕56号苏高新财企〔2016〕91号)(以下简称《细则》),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现将我区2017年*二批新型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应符合《办法》*二条和《细则》*一章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至少已运营半年及以上,即运营主体成立时间在2017年5月1日前;
2、孵化器在一年运行期内新注册的企业数不低于20家;
3、孵化器应拥有3年及以上场所使用权;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苏州高新区新型孵化器申请表》和相关附件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版需盖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件主要包括:
1、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3、导师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入驻项目列表及孵化协议;
5、入驻企业或毕业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和孵化协议;
6、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列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由各载体(版块)审核同意后推荐,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苏州创客峰汇,具体地址为:竹园路209号苏州创业园4号楼201室。
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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