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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高新区2017年*二批新型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852 发布时间:2017-10-17

各新型孵化器:

为贯彻落实《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的操作细则》(苏高新科〔2016〕56号苏高新财企〔2016〕91号)(以下简称《细则》),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现将我区2017年*二批新型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应符合《办法》*二条和《细则》*一章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至少已运营半年及以上,即运营主体成立时间在2017年5月1日前;

2、孵化器在一年运行期内新注册的企业数不低于20家;

3、孵化器应拥有3年及以上场所使用权;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苏州高新区新型孵化器申请表》和相关附件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版需盖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件主要包括:

1、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3、导师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入驻项目列表及孵化协议;

5、入驻企业或毕业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和孵化协议;

6、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列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由各载体(版块)审核同意后推荐,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苏州创客峰汇,具体地址为:竹园路209号苏州创业园4号楼201室。

 

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苏州高新区新型孵化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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