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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及项目入库申报
各设区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科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三、 四次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度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及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凡符合《管理办法》中*七条规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可申请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入库(以下简称“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
2、已经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首轮投资协议,且已完成对被投企业的实际投资,同时被投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八条规定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条件,可申请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入库(以下简称“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2016年度(含)之前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申请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须重新提交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请。
3、未列入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项目及被投资企业均符合上述*2条相关规定的,可同时提交省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入库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
(2)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章程,以及机构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文件;
(4)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至少3名,格式见附件2);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7)以往天使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含已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清单,已投资的每个企业均需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投资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投资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
(8)其它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按各地通知要求提供。
2、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申请,同一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不同企业,需分别报送材料。
(1)《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申请表》(见附件3);
(2)正式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协议中未明确首轮投资额的,需补充提供能证明首轮投资额的相关佐证材料,首轮投资额分期到位的,按截止申请之日累计到位的资金额确认首轮投资额;如协议中未明确投资日期的,以首轮投资额首期实际出资时间为准);
(3)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银行划账单、银行询证函(验资)的复印件;
(4)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行业及市场、销售、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后,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5)被投资企业接受天使投资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签订投资协议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满1年及以上的企业,提供投资协议签订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被投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证明,自主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立项等科技创新佐证材料;
(8)其它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按各地通知要求提供。
三、申报流程
1、入库申请。省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入库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采取机构自愿申报、地方审核、省级入库的操作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向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委)和财政局提交省天使投资机构或项目入库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报材料留地方备查。
2、审核与公示。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本地区申请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入库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函和加盖公章的《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地方审核推荐上报汇总表》和《省天使投资项目入库地方审核推荐上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4、5)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10月12日前报送至委托管理单位——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3、机构和项目入库。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进行汇总与审核,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纳入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天使投资机构库和项目库。
4、新设立地方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资金的,或地方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经过重新修订的,地方科技部门需同时报送合作资金设立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1、申报机构是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和项目入库的责任主体,须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机构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各设区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委)、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和项目入库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严格把关,确保推荐入库的机构和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机构申报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在组织入库审查、推荐上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主动做好申报、审核、公示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3、各设区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对已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已入库项目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与服务,对于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应及时取消入库资格,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于发生《管理办法》*十八条情形的,省科技厅和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有权取消已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项目资格,不再受理该天使投资机构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
4、入库的省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发生投资股权退出,并形成投资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可依据《管理办法》向省和地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附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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