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智为|收藏智为| 网站地图

欢迎光临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智为服务热线:400-150-1560


联系智为

服务热线:400-150-1560

电 话: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3号楼301室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022 发布时间:2017-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1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66



[上一个产品:关于组织2017年度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咨询的通知] [下一个产品: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昆山市知识产权奖励项目通知【智为铭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