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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6年立项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754 发布时间:2017-09-07

苏知发〔2017〕15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71号)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对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2016年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对象

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6年立项项目,包括20个重点项目和58个一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3)。

二、中期检查内容和材料

(一)中期检查内容。

以《2016年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检查项目任务进展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企业与服务机构合作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阶段性任务进展情况(提前、正常、滞后,如果滞后,说明滞后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或阶段性指标,已开展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2.项目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项目专项经费核算、使用及管理情况,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3.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合作情况,合作协议履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不配合、不协调的情况。

(二)中期检查材料。

请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中期检查表》),并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及其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2.《中期检查表》;

3. 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4. 三年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5. 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6. 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并可视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主导产品关键技术及主要竞争对手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和服务机构到款证明。

三、中期检查方式

中期检查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设置评价标准,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省知识产权局视情况对项目中期检查进行抽查。

(一)重点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三方监管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和服务机构PPT汇报,现场出具中期检查意见表(附件2),同时,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在此基础上,*三方监管机构针对每个重点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反馈项目实施和机构服务情况,并提出具体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对服务机构的评价将作为推荐与企业共同实施2018年度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一般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中期检查,现场出具中期检查意见表(附件2),检查方式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自行决定。

四、中期检查进度安排

(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9月15日之前将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中期检查表》以Word格式电子件汇总,连同一般项目中期检查方案(中期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确认。*三方监理机构于9月15日之前,将与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商定的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方案(中期检查时间)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确认。

(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在9月15日至9月30日进行;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10月20日前,完成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并于10月27日前将汇总的中期检查材料PDF格式电子件、中期检查意见表(纸件原件一份)统一报送到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省知识产权局将于11月10日前将中期检查的总体情况和*三方监管机构的中期检查报告向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和服务机构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中期检查是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实事求是填报《中期检查表》,积*配合当地知识产权局和*三方监管机构,做好中期检查工作,填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无故不按时提交中期检查表的,将下发终止合同通知;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纳入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

(三)*三方监管机构在中期检查时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地方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收取或要求承担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方式:

省知识产权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1803室

专利管理处,朱煜,025-83279981,13914741747,邮箱:jsipzy@126.com,QQ群:529426950;

    机关纪委,续大新,025-83236248。

*三方监管机构:

南京瑞弘专利商标事务所,徐激波,13913014566。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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