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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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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为铭略

一、支持重点

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含医疗器械)、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中市场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驱动优、对当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转型升级支撑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优先扶持入库地方税收大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开工建设时间为:201611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新建企业(项目)则开工建设时间可放宽到20157月。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完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项目备案(或核准)相关文件的不得申报,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得后补。

3.项目当期投资规模:

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申报的新兴产业项目的设备投资可适当放宽),项目购置的技术设备发票时限为备案(或核准)日起。

4.项目咨询单位提供规定建设期内购置生产性设备的发票(至项目咨询截止日)合计金额必须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以上。除新建企业(项目)外,先进制造业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企业2016年度入库税收应在500万元以上。

5.项目自申报之日起至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得超过3年,确有需要可提出延期申请,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多可申请2次延期。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封面:项目名称、申报类别、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申报日期。

2.申报书内容

①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表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②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③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书面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利润、税金、固定资产等);项目的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产业发展趋势、项目建设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市场分析、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地位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生产能力和进度安排、项目关键技术、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产学研合作情况、是否申请专利、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团队简介等);投资估算及筹措(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构成、资金来源等);其它情况(环境影响分析、能源消耗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⑤由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材料。

⑥项目设备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汇总表及设备发票复印件)、项目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⑦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201671日后新设立、且尚未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除外)。

⑧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报说明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前三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外资企业。

2.优先扶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优先扶持拥有自有品牌和自有核心技术(包括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及购买)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扶持经确认投产后产品为国内首创、可填补江苏省内空白或苏州市产业链空缺的项目;优先扶持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扶持**引进的国际先进设备;优先扶持智能制造水平先进的装备项目;优先扶持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的先进装备。优先扶持我市新兴产业领域产业联盟内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和产业链配套协作而实施的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投资项目。

3.对已承担我市先进制造业重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目前未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本年度不能再申报本专项项目。
五、项目资金拨付与验收

1.对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的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列入扶持计划后,将签订资金支持告知书,扶持资金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先期拨付扶持资金计划的50%,项目竣工验通过收后,再拨付余下的50%。

3.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投资规模作出重大调整的(设备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相差20%以上),或项目实施建设期限需延长等情况,申报单位必须在调整决定生效后的30天内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由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苏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4.如项目咨询单位未及时上报投资调整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苏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有权终止与项目咨询单位签订的资金扶持合同、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注:

1.各区经信部门汇总项目后填写《各区2017年度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项目咨询汇总表》。

2.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专项项目由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征集,并负责对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要求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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