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智汇港城”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张家港市“智汇港城”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张家港市委员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聚焦转型创新驱动行动计划的决定>的通知》(张委发〔2016〕46号)、《中共张家港市委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人才引领智汇港城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委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为引进培育具有重大核心技术、重大产业化实力和重大市场前景的“旗舰型”人才项目,打造先进产业和前沿科技的发展“新龙头”,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重大团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技术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解决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能够引领和推动产业向高端延伸及跨越发展。
(二)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关联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全职不少于3人),来我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团队成员应具有与所实施项目领域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领头人一般应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创新创业工作经历,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能支撑项目发展和做大做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 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应为创(领)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为所在企业*一大股东(不超过两级投资),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关联核心成员应为创(领)办企业高管且一般应为创(领)办企业股东,团队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四) 创业团队创(领)办企业或引进创新团队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等应规范有序,没有资本金转移以及无实质意义、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情况。
依上述条件申报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专家评审,可认定为重大团队,具体评审认定办法参照市领军人才(项目)评审认定流程规范执行。
二、资助扶持
重大团队实行“综合评定+发展绩效”的评审资助模式,根据项目落户情况及发展预期由专家评审确定团队可享受的资助等级,3~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货币资金投入、主营产品(业务)年度销售及纳税等情况实际成效,确定给予资金资助。重大团队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尚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可参照领军人才特别优秀类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就高不重复。
(一)重大团队(特别优秀类)综合资助:*高5000万元。
实绩条件:团队创(领)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货币资金投入达1亿元,或5年内主营业务年销售达3亿元且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可不考量销售)。
(二)重大团队(重点类)综合资助:*高3500万元。实绩条件:团队创(领)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货币资金投入达6000万元,或5年内主营业务年销售达1.6亿元且年纳税额达6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不考量销售)。
(三)重大团队(优先类)综合资助:*高2000万元。
实绩条件:团队创(领)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货币资金投入达3000万元,或5年内项目主营产品(业务)年销售达8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不考量销售)。
(四)重大团队(创新类)综合资助:*高600万元。
实绩条件:团队项目产业化前景好,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货币资金投入达3000万元,或5年内项目主营产品(业务)年销售达8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3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不考量销售)。
重大团队资助资金的拨付条件,既可根据3年内货币资金投入情况,也可根据5年内主营产品(业务)年销售、纳税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 重大团队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张家港市领军型人才项目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产业目录》及各镇(区)载体“引才产业节点”条件,优先支持属于“精细化引才核心产业节点”的项目。
(二) 重大团队实施的项目应为团队自主创新创业的真实项目,与团队无关的企业其他创新项目、技改项目、扩大产能项目、新建项目等不得申报。
(三) 重大团队资助与市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与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团队、苏州市“姑苏计划”领军人才及重大团队资助中应由本市匹配的部分不重复享受。
(四) 其他关于项目退出、运营情况监测、绩效评价、管理职责等参照现行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负责解释。《张家港市“智汇港城”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张政办〔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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