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项目咨询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2)已享受过国家、省和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节能改造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咨询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8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的工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依托的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工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在15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非电行业中节煤项目优先。
b.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应用技术省内**,市场亟需,有较好的推广前景,项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项目技术和设备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咨询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8年6月底前可以完成,并实现年销售额超700万元。
c.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项目已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节能效果明显、效益良好;项目未获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节能效益分成证明(收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服务对象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的证明材料。
d.淘汰落后项目:配电变压器、电机更新应按照《苏州市配电电压器能效提升实施方案》、《苏州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1月1 日以后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能效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并安装替代原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配电变压器、电机,且有市经信委委托的机构出具2016年1月1日以后的淘汰设备报废的证明,并提供相对应替换设备的采购发票证明材料。
e.奖补类项目:
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项目:建设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万家企业,认证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评价以省经信委发布评价通过公告为准。
“能效之星”创建项目:获得2017年“能效之星”三星级以上企业(含通过复评审),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能源审计项目:根据市下达计划分配下达资金。
节能评审项目:对受委托的*三方节能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制造体系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工厂、**产品、**供应链称号的企业,以国家(工信部)和省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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